6.1.3 防汛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6.2.1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调动部队或防汛机动抢险队参加应急抢险,按《邯郸市防御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6.2.2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所属抢险段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6.2.3 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根据抢险需要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机具、物资和救生器材。
6.2.4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以及交通、人防、房管等部门和单位应成立应急抢险队,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6.2.5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必要时,由城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6.3 供电与运输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重点防护对象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
6.4 治安与医疗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5 物资与资金保障
6.5.1 各区县、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
6.5.2 需市级防汛物资支持时,其调用、费用支付、结算方式等,按《邯郸市防御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储备的防汛物资,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管理调用。
6.5.3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辖区内防汛宣传、培训、演练等日常开支和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特大防汛经费的申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6.6 社会动员保障
6.6.1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做好公众信息交流和动员工作,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影响较为严重的洪水和范围较大的沥涝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6.6.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6.3 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针对部分干部群众对防汛工作存在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要加强防洪保安宣传工作,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的水患意识、依法防洪意识和防洪自保意识。定期对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进行培训。组织必要的防汛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抢险能力。
7 后期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7.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储备和分级负责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以及人防工程、地下商场等工程或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所需资金由工程或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筹集。
7.4 灾后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