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巡视区县、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办报送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整改结束后,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区县的整改情况应当在区县党委和同级政府、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乡镇(街道)和部门领导班子范围内公布;被巡视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在中层以上干部范围内公布。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整改情况,被巡视区县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被巡视单位要通过内部通报等形式予以公布,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被巡视区县、单位党委(党组)对巡视组反馈的情况、提出的工作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巡视组作出说明。意见不统一时,也可以直接向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第二十条 被巡视区县、单位党委(党组)收到巡视办按照规定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召开党委常委会议或者党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组织落实,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巡视办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巡视区县、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接受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受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委托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提醒谈话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被巡视区县、单位要配合巡视组做好巡视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廉洁自律等工作,不得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为巡视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得邀请参加庆典、剪彩等活动,不得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舞会等。
第二十三条 被巡视区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该区县、单位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以及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