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对巡视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通过被巡视区县、单位或者通过巡视办商请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四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区县、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市管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二)被巡视区县、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巡视组在巡视期间,对被巡视区县、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被巡视党组织就落实情况向巡视组反馈。
第二十六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巡视报告应当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
(一)对被巡视区县、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区县纪检机关(机构)、组织部门领导班子的评价。
(二)对被巡视区县、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纪检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区县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评价。
(三)有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巡视组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应当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巡视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巡视组应当认真审核被巡视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通过回访等方式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并将整改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市纪委或者市委组织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其进行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