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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纪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市委巡视组工作规则(试行)》、《被巡视区县单位配合市委巡视组开展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区县、单位前,应当与被巡视党组织沟通情况,并于进驻后3日内商请召开巡视工作见面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巡视组组长应当对公布内容进行审核。
  巡视组应当督促被巡视区县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督促被巡视单位及时通过召开会议、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十四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应当听取被巡视区县、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第十五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区县、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巡视组工作人员列席上述会议时,不参与评议。
  第十六条 巡视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对来信、来电、来访应逐一登记和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的规定。 巡视期间发生向巡视组反映情况的群众集体上访,应当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妥善处置。对属于被巡视区县、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交由被巡视区县、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商请被巡视区县、单位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召开有关座谈会,听取被巡视区县、单位工作情况或其他问题的情况,会议应当由巡视组组长、副组长或副厅局长级巡视专员主持。
  召开座谈会应当将会议议题提前告知参会人员,在巡视组内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巡视组应当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时,一般不得少于2人,特殊情况下需要单独谈话的,须经组长批准。个别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
  第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要求被巡视区县、单位的有关机关、部门提供与巡视工作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二十条 巡视组可以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或者对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
  市委组织部可提供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测评情况,供巡视组参考。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可以选择被巡视区县、单位所属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走访调研。必要时,可以进行暗访。暗访应当经组长决定或批准,并由巡视组工作人员二人以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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