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易地安置和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工作安置
符合我市安排工作的对象为:2011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后未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初级士官、转业士官等。其中,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以及烈士子女士兵,由政府优先照顾安排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是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重要主体。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和责任。对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仍然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一次性安置的方式安置。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处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工作安置的退役士兵,在3个月内不到分配单位报到的,视为主动放弃安置,取消其安置资格。
五、规范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机制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没有选择自主就业的,返乡后仍可选择自谋职业,由安置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的城镇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今年,原十区2011年冬季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按照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放,义务兵满服役期的为4.25万元,士官服役期内每年按4000元计发。
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退役后,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后选择自谋职业的,当地政府根据服役年限按每年4000元的标准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原十区城镇退役士兵、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自谋职业的按实际办理时间给予奖励。标准为:2012年6月底前办理自谋职业的,每人奖励4000元;2012年7月底前办理自谋职业的,每人奖励2000元;2012年8月底前办理自谋职业的,按原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领取补助金,不享受奖励;安排工作后在一个月内放弃安置的按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一半领取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