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接收安置政策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并按照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档案接收和审查工作,针对不同入伍对象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二)转业士官由市安置办从省安置办统一接收,原则上由原征集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由其投靠对象户口所在的区县安置。
(三)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四)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因征用土地户口性质农转非的,根据实际征用土地时间,分别按照《
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政策。
(五)城镇户口入伍的进藏兵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优先安排工作。选择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金的标准高于同年度其他城镇退役士兵50%。农村户口入伍的进藏兵退役后,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农转非,由区县安置部门随同年度城镇户口退役士兵一并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金标准享受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六)从我市征集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年9000元标准由政府承担,并由征集地政府参照当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放经济补助。
(七)对占用城镇征兵指标入伍的农村籍士兵、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的城镇籍士兵,按农村籍退役士兵政策安置。在异地入伍,通过购房、入小城镇等使其父母、配偶常住户口变更为本市户口的退役士兵,可以在本市落户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照顾落户,但不享受我市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
(八)符合转业条件申请复员到南京原十区(指江南八区和原浦口区、原大厂区,下同)落户的,由市安置办审核接收后办理落户介绍手续,档案转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保管,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为他们的就业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