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12〕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2年,是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的第一年,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推动改革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工作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安置工作的每一项任务、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要认真分析今年安置工作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落实退役士兵工作岗位、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等重点、难点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并采取专项检查、跟踪督查等多种途径,确保各项安置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明确接收安置对象
我市接收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对象为: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有关规定退出现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