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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救援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逐级报送市政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7.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各级食安办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和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和及时收集。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7.2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 人员保障
  根据需要,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办公室的委托,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和经费保障
  市、区(市)两级财政、商务等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演习演练
  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食安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区(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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