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
  (2)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6)必要时,启用本级财政设置的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2)级别降低。
  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政府及区(市)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