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对初步判断为Ⅳ级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上报。
市食安办对于初步判断为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同时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发生后,应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政府迅速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区(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市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职,落实有关工作。
5.2.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安办应立即向市食安委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2)市食安办立即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向市食安委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市食安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置工作。必要时,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事发地区(市)政府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现场总指挥应由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担任。
(4)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新闻信息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5)指挥部开通与省政府、省食安办及事发地区(市)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区(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增援或保障。
(6)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区(市)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5.2.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安办应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提供支持。
5.3 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