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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市食安办会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向社会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举报电话,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向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举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隐患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4.2.1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4.2.2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发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发地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举报,也可直接向市食安办报告。接受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应及时向同级政府食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并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对经核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报请同级食安办协调监管职责部门处理。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实、处置过程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及时报请上级食安办协调。
  事发地政府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或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食安办、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食安办应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市食安办在接到一般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食安委,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食安办。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蔓延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结束。
  4.4 报告内容及要求
  4.4.1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4.2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4.3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先期处置
  5.1.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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