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2.1 建立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预警发布级别分别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 预警发布
(1)Ⅰ级和Ⅱ级预警信息由市食安办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市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组织统一对外发布。
(2)Ⅲ级预警信息由市食安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食安委领导批准后,由市食安办发布,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3)Ⅳ级预警信息经市食安办核实、批准后,由各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4)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5)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市食安办在上报的同时,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6)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市食安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市食安办应及时上报省食安办或国务院食安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地区进行通报。
3.2.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食安办、各区(市)食安办、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市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判;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评估结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区(市)、各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3.2.4 预警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市食安办提出预警调整的建议,经批准后,由权限部门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
3.2.5 预警解除
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情况,经确认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报送
4.1 建立报告、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