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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4)向市委、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经指挥部同意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食安办会同市卫生、公安、监察及相关监管部门,或由指挥部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依法依纪进行问责。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等,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建立救治绿色通道,提出救治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专家咨询组。
  由市食安办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新闻信息组。
  由市委宣传部会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采用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检测评估组。
  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成立检测评估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检测机构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7)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建立监测体系
  (1)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
  (2)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资源,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质量的监测检验,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分析和预测食品安全形势,并及时向市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3)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研判本市食品安全风险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确认后,各相关单位应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各区(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动态情况和变化趋势的分析,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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