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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3.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3.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采用先进科技,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置。
  1.3.4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和宣教培训,及时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和因素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3.5 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家、省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
  1.5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突然发生食源性疾患,危害或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青岛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实施。

2.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属于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主任任总指挥,副主任任副总指挥,服从国家、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属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安委分管副主任任总指挥,市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区(市)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核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向国务院、省政府及国家、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盐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青岛大港海关(筹)、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及各区(市)政府组成。工作职责是:
  市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方案的制定及外宣报道口径;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管理。
  市食安办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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