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9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原《
青岛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6〕3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事故分级
1.5适用范围
2.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信息报送
4.1 建立报告、举报制度
4.2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4.4 报告内容及要求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 应急处置措施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 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奖惩
6.3 总结
7.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7.2 医疗保障
7.3 人员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和经费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演习演练
7.8 宣传培训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的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