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检查时间:
2009年7~9月。
(3)具体要求:
进一步查清直排河道的污染源,督促其限期截污纳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
(4)职责分工:区环保局会同区建设交通委按职责开展检查。
2.继续开展“三废”专项整治、重点信访案件查处等后督察工作。
(1)检查范围:
化工、电镀行业2006年~2008年被环保部门立案查处的企业,2008年重点信访案件等。
(2)检查时间:
2009年7~9月。
(3)具体要求:
①结合前三年对化工、电镀和其他环境污染重、群众信访投诉多的重点行业企业的检查情况,对往年挂牌督办企业、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督促化工企业落实防止事故状况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的环保设施。
②对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③区商务委按计划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4)职责分工:
区环保部门会同区监察局、区商务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后督察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二)以节能减排和保障环境安全为重点,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医疗废物废水和危险废物专项检查。
1.开展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本市2008年7月~2009年3月期间的新开工的建设项目。
(2)检查时间:2009年5~6月。
(3)具体要求:
①检查新开工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两高一资”行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是否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
②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立案处理。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罚。
③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或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以及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理。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建设交通委、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有管辖权的新建项目进行联合检查。
2.开展医疗废物废水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本区产生医疗废物废水的单位。
(2)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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