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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普府办〔2009〕3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财政局《关于<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九日

  关于《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服务本区中小企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普府办【2008】56号)作如下补充:
  一、扩大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规模,对符合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金额可扩大至1000万元(首次贷款不得超过500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超过基准利率以上的利息部分(以基准利率上浮30%为限),财政给予贴息补偿。
  三、500万元以下的贷款,财政给予担保费50%补贴;500万元以上的贷款,财政给予担保费100%补贴。
  企业按时还贷后,向区财政局提出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贴申请。
  四、申请信用担保贷款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65%以内(含将发生的信用担保贷款额)。
  五、如签约银行向区财政局推荐信用担保贷款的企业,可以“企业情况联系单”的方式操作,区财政局在收到联系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后附企业情况联系单)。
  六、原区财政受区政府委托与上海银行普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签定的合作备忘录相应补充调整,并增加两家合作银行公司,即: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普陀支行、上海普陀宝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附件:普陀区政府各部门推荐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企业情况联系表

普陀区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普陀区政府各部门推荐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企业情况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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