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部分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冀教学〔2011〕3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结合《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逐步扩大普通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试点院校的通知》(冀教学〔2011〕4号)和2011年我省13所普通高职开展单独考试招生改革试点情况,进一步探索适合高职院校特点的考试招生录取选拔机制,经研究,2012年继续在我省部分高职院校开展单独考试招生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2011年实行单独考试招生改革试点的院校基础上,新批准河北省艺术职业学院、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沧州职业技术学院、衡水职业技术学院、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唐山职业技术学院等6所院校2012年实行单招改革试点。
二、试点院校单招计划纳入当年省教育厅核准的本校招生计划总数之内,2011年已经实行单招试点的院校单招计划数不超过省教育厅当年核准的本校总计划的15%,新批准2012年实行试点的院校单招计划不超过省教育厅当年核准的本校总计划的10%。单独考试招生对象为取得2012年河北省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含中职、中技毕业生,具有高中同等学力考生及往届高中毕业生)。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所院校,具体报考时间、报考办法、考试时间、录取考生备案时间以省教育考试院通知为准。各试点院校要认真制定单独招生实施方案和招生章程并报省教育厅,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于2012年3月1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各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是扩大高等学校自主权,推进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多元化招生录取方式的重要举措。各有关试点院校要充分认识单独考试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适合本校实际的考试招生实施方案,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各试点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考试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高考“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试点院校要着力规范办学行为,杜绝虚假宣传,强化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措施,尤其要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务考场管理,试点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在试点工作中存在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虚假宣传和承诺以及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
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