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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责任追究。
  1.建立火情通报制度。
  对连续发生违法用火或森林火情的乡镇(街道)、重点有林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本年度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情或连续两次发生违法用火的,扣发一个月工资。
  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瞭望员责任区内出现违法用火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每发生一次扣当月工资的10%;脱岗一次,扣当月工资的20%,脱岗两次取消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瞭望员资格。
  2.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重点有林单位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要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向当地党委、政府申请处分,取消该村评选乡镇级以上先进资格。
  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责任区内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连续两次发生森林火情的,取消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资格。
  3.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重点有林单位森林防火  第一责任人,要向区委、区政府申请处分。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村党支部书记向当地党委申请辞职;村主任向村民代表大会申请辞职。
  4.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者死亡1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重点有林单位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要主动向区委、区政府递交辞职报告。
  5.对违法用火行为人和发生森林火灾的直接肇事者,由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6.对发生上述3、4项事故的乡镇(街道)、重点有林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双文明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因发生森林火情迟报、隐瞒不报、贻误扑火战机,组织扑救不力,造成森林火灾或人员伤亡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8.因非人为因素导致森林火灾的,酌情处理。
  (三)百分考核81分以上的单位,全部返还所交森林防火基金;百分考核61分至80分的单位,返还所交森林防火基金的50%;百分考核60分以下的单位,所交森林防火基金不予返还;返还后剩余部分基金用于全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四)森林防火工作百分考核结果纳入《房山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六、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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