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林区墓地(坟头)要上图并登记造册,坟头周围要清除可燃物,按要求适时完成。(记5分)
3.严格火源管理。(记20 分)
(1)进入防火期前,要对林区及周边的高、低压输电线路及变电、电器设备普遍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因线路短路、设备老化引发林火。(记5分)
(2)进入森林防火期后,按规定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严禁闲杂人员进山入林;对过往车辆要检查登记;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防火区。(记5分)
(3)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区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记5分)
(4)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无违法用火行为;重点部位实行死看死守。(记5分)
(四)科学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满分5分)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做到主管人员熟悉掌握,并进行演练。(记5分)
(五)扣分项目。
1.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每脱岗(空岗)一次扣0.5分;瞭望塔的瞭望员每脱岗一次扣1分。
2.区防火办巡逻检查发现违法用火的,一起扣1分。每发生一起森林火情扣3分。
3.每发生一起一般森林火灾扣10分;迟报、瞒报一起一般森林火灾扣20分。
4.每发生一起较大森林火灾扣30分;迟报、瞒报一起较大森林火灾扣50分。
5.每发生一起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扣100分。
6.发生森林火灾后第一责任人不到位的,每次扣5分(特殊原因除外)。
7.火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扑救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8.火情发生后,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不能及时到位的,每次扣10分。
9.平原(包括丘陵乡镇(街道)的平原地区)在林带、林网、片林、果园、苗圃、公路绿化带发生烧树现象,能测量面积的,按面积算。不能测量的,每发生一起烧树不足20株的,扣5分;烧树21株以上不足100株的扣10分;烧树101株以上不足300株的扣20分;烧树301株以上不足500株的扣50分;烧树500株以上的按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扣100分。
五、奖惩及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对领导得力、措施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经考核,山区、丘陵乡镇(街道)及重点有林单位获得95分以上,奖励5000元;90分至94分的奖励4000元;81分至89分的奖励3000元。平原乡镇(街道)获得95分以上,奖励2000元;90分至94分的奖励1500元;81分至89分的奖励1000元。奖金用于补充森林防火经费或奖励森林防火有功人员(国家公务员不享受该项奖金)。61分至80分的单位不得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