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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岗位职责、工作特殊需要,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固定工作时间、可不支付加班工资报酬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对单位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理、监事等),上述人员的专职司乘服务人员;
  (二)可以自主支配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无考勤要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三)需要机动作业,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不统计出勤的外勤人员、推销人员、购销人员、售后服务人员;
  (四)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不统计出勤的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五)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非生产性值班、维护、抢修人员;
  (六)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经行政许可联合审核组审定的其他岗位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工种)的劳动者,年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杭州市区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需要连续作业的部分职工,可以实行以月或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因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明显的服装加工、食品加工单位,可以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家庭服务业、服务外包企业的职工,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可以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因行业特点、工作特殊,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经行政许可联合审核组审定的其他岗位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日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单位所在地的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在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按本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对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及工资支付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杭州市用人单位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1份(见附表1或2),主要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
  2、用人单位上年度工时执行情况,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
  3、申报岗位及职工人签名表;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或年为计算周期的理由;
  5、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规定;
  6、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
  (二)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非法人单位如分公司、办事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分公司或办事处营业执照、登记证复印件;
  (三)工会及职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书面意见,以及当期工会的批文复印件和工会成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涉及职工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意见,以及职工代表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选举决议;职工代表的人数最少不低于30人, 低于30人的全部参加,职工代表必须是涉岗职工;
  (四)《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
  (五)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表、职工休息休假的规章制度、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等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条 “特殊工时制”审批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按初次申请规定递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用人单位上年度特殊工时制执行情况的说明和原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六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章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核

  第六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撤消审批应当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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