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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重新核对诊所基本标准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重新核对诊所基本标准工作的通知
(锡卫医〔2012〕9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诊所的准入管理,依法规范其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重新核对诊所基本标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应督促辖区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类别的医疗机构,对照卫生部《诊所基本标准》,对机构内卫生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包括急救设备)、房屋面积、是否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等,进行自查。凡是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诊所,应当于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对申请执业登记或校验的诊所,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应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不得给予登记,对申请校验的诊所则由登记机关注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类别的医疗机构,只可提供对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诊疗过程中,不得使用需进行皮试实验或易发生过敏反应的药品,如青霉素类药物,原则上严格控制静脉输液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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