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绩效运行跟踪。
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当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期无绩效、低绩效的项目要停止执行。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要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随同预算一并调整。
(三)绩效评价实施。
1.开展绩效自评。部门要及时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自评,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以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同时,应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自评工作和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将绩效自评报告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
2.实施自评抽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自评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采取组建专家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有针对性选择一定比例的绩效自评项目实施抽查,重点抽查预算部门绩效自评工作情况和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
3.组织重点评价。要选取社会影响较广、与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组织实施重点评价。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基本支出绩效评价、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积极探索财政扶持政策绩效评价和财政综合绩效评价。
(四)评价结果应用。
1.反馈整改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到预算单位。预算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支出行为,降低支出成本,增强支出责任。
2.预算结合制度。将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把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绩效报告制度。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说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支出绩效状况、存在问题、纠正措施和下一步工作重点。财政部门要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绩效管理综合情况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4.绩效公开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逐步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绩效问责制度。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对在预算管理中,由于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对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