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工作制度和办法,组织本级各部门并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并指导、检查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规范程序,有序推进。建立科学规范、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着力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完善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优先选择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积累经验,完善制度,由点及面,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3.公正透明,强化责任。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专家和社会公众等第三方力量,做到标准统一、数据准确、程序透明、方法科学、结果公正,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绩效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各部门切实承担起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
三、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任务
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要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一)绩效目标管理。
1.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根据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具体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可能和资金需求测算,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的绩效目标应与部门工作职责、任务紧密相关,并做到方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
2.审核绩效目标。部门应加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审核。财政部门要依据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加强审核,包括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把绩效目标作为测算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应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整,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3.批复绩效目标。财政预算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部门预算批复的同时逐步试行绩效目标批复。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量化,以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跟踪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时对照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