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和造价政策咨询工作,经研究,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和造价政策咨询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计价活动中有关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及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条 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以及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和正确把握国家、本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量清单规范、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计价依据解释、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纠纷调解工作,指导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义乌市造价管理站做好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解释、政策咨询和计价纠纷调解工作。
第五条 当事人对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答复、调解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站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时,应附上向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咨询时同样的资料以及当地造价管理机构答复意见。
第六条 属于计价依据、造价政策上已经明确的内容,工作人员应在当事人电话咨询中及时回复。对于电话中难以判断的,应要求当事人携带必要的资料到现场陈述,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应同时到场,工作人员根据陈述作出判断予以解释或答复。
第七条 涉及工程计价纠纷的,造价管理机构应要求各方当事人持咨询函和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联系单等相关资料同时到场。对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的问题,应由司法部门或者仲裁机关出具书面委托函或咨询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