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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河北省冶金矿山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河北省冶金矿山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冀发改运行〔2012〕8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冶金矿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钢铁企业、矿山企业:

  《河北省冶金矿山统计报表制度》(简称《报表制度》)已经省统计局以“冀统制字﹝2012﹞1号”文批准,有效期至2013年1月31日。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冶金矿山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行业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做好《报表制度》的组织落实,制定本区域的年度统计工作计划,坚持按时完成月统计分析和年报工作。因机构改革有人员变动的,要尽快落实人员,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要继续巩固统计渠道,稳定统计人员队伍,实行持证上岗。

  二、直报企业和确定为重点监测的50家矿山企业和17家钢铁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完成统计原始数据的搜集、整理、上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三、各单位在填报报表时,要认真做好当月的统计分析和生产经营分析,分析材料可采用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方式,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至省冶金矿山办运行监测处。

  四、省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要逐步建立电子信息网络,选择部分有条件的产矿市、县,开展统计数据网络申报试行工作,进一步提升行业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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