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新技术推广能力;
(四)在该区域内具有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条 新建基地申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托单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基地设立申请;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归口管理单位按审批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 对基地实行定期评估、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动态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对基地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每两年一次。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当地政府对基地建设的重视及投入程度;
(二)基地的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完善程度;
(三)基地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四)基地建设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基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情况;
(六)按时制定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情况。
第四章 基地专家的聘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基地聘任专家应当坚持双向选择、按需服务的原则,符合高素质、专业化的标准。
第十四条 鼓励基地聘任专家以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入股基地建设,开展科研活动,进行科研成果转化,依法获取相应收益,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 聘任专家的程序:
(一)基地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归口管理单位;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归口管理单位根据拟聘任专家名单,征求专家本人及其单位意见后,确定推荐人选;
(三)基地与推荐人选商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签订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基地聘任专家颁发聘书;
(四)基地聘任专家也可采用公开招聘方式面向省外引进。
第十六条 基地聘任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基地需要和发展情况适当增补。对作用发挥不好的基地聘任专家由基地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归口管理单位,经核实后即时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基地聘任专家的考核由基地组织实施,一般在聘任专家服务结束后进行,考核重点为帮扶效果和工作实效,考核结果报基地综合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