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基地建设的指导、考核、评估以及基地聘任专家的表彰奖励;
(五)负责基地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为基地归口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上报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二)负责新建专家博士服务站(市级专家服务基地)的审核、评估、批准等工作;
(三)及时了解掌握基地的人才、项目需求情况;
(四)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基地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五)负责组织、选派本地区、本部门专家参与基地建设,并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负责基地资助奖励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利用专家的技术优势,发挥基地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基地及周边区域产业快速发展;
(二)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开展多种方式的人才培训,为当地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三)拟定上报基地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接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归口管理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为基地聘任的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及时帮助专家解决在服务期间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基地聘任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基地理清发展思路,确定发展重点,制定产业发展计划;
(二)针对基地发展情况,引进实用技术,帮助解决技术难题;
(三)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带动和指导当地技术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努力为当地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四)积极牵线搭桥,促进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骨干企业与基地的交流合作。
第八条 对作用发挥不好,效益不明显或考核不合格的基地,经基地综合管理部门核实,不予经费支持或撤销基地称号。
第三章 基地的建立与管理
第九条 依托单位建立基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当地区经济发展规划要求,拥有的技术、产业在区域内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