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宁政办发〔2012〕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以下简称“贺兰山东麓产地”)环境保护,保障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贺兰山东麓产地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一)打造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的基础是生态保护。贺兰山东麓是国际国内公认的酿酒葡萄最佳产区之一,也是我国葡萄酒三大“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之一,独特的地理环境和良好的生态条件是决定其地位的关键性因素。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大力改善葡萄种植基地生态环境质量,努力实现生态平衡,为葡萄酒生产提供优质、无污染的酿酒葡萄是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保持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品质的关键是绿色有机。国家相关部门对高品质葡萄生产提出了严格要求。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鲜食葡萄产地环境条件》(NY5087-2002)及《葡萄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857-2004-T)、《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等标准要求,从种植、管护、施肥、加工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葡萄种植基地环境符合绿色有机产品规范,是提高葡萄及葡萄酒品质和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
(三)创建贺兰山东麓葡萄文化长廊的保障是环境优美。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关注和重视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发展,将其确定为自治区重点培育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六大支柱产业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葡萄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4〕126号)、《关于促进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2〕85号),并将葡萄产业列入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纲要。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促进贺兰山东麓产地环境优美,保持良好的环境空间是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严格贺兰山东麓产地环境准入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贺兰山东麓产地保护区内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符合自治区葡萄文化长廊发展相关规划和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相关政策。葡萄种植区域内,只建设葡萄种植、葡萄苗木繁育和研究,以及与葡萄产业发展配套的生态、基础设施项目;葡萄酒城(庄)、小镇区域,只建设葡萄酒城(庄)、小镇及有关的葡萄酒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物流、商贸、旅游和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葡萄文化长廊区域,只建设与葡萄文化长廊有关的生态、文化、旅游、物流、商贸及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