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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支持力度

  (一)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发展。各区县(市)政府要从加强“三农”工作的战略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把“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要通过改革发展,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参股所属企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处置、拆除、抵押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按政策予以补偿。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改制后的剩余资产属社有资产,由同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三)加快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区县(市)政府要制定计划,尽快予以消化。支持供销合作社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支持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社的金融债务,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可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改革改制费用和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并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比照国有企业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险问题。对因体制转换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在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逐步予以解决,确保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的方式,用于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及社属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对供销合作社争取到国家有关部委、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财政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予以配套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办、农业、商务、民政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各类企业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基地建设、农民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培训补贴。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先减免。积极争取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参与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金融机构要支持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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