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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经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移交,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均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受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确定,符合相关资质要求,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依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各部门委托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除依法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以外,应从中介机构库中抽取。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设计概算批复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资公司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或融资平台)应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实行“双控”管理。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拨款手续;市国库集中支付局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使用政府投资公司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公司设立相应机构,参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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