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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3、实施旅游客运车辆专段号牌和导游安全员制度。即日起,公安交管部门要对全市所有新增旅游客运车辆,统一使用专用号段,原有的旅游车辆号牌在2011年12月31日前予以更换;交通运管部门要同步对旅游客运车辆喷贴全省统一的旅游包车客运标识,公安交管部门同步办理相关手续。要推广实施导游兼职安全员制度,明确相应职责,落实监督责任。
  4、开展旅行社规范经营专项清理整顿。即日起至2012年1月5日,旅游管理部门要开展一次旅行社规范经营专项清理整顿。旅行社必须按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积极做好游客个人旅游意外险的推荐和投保服务工作;必须租用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旅游客运公司车辆参与旅游接待业务,并与旅游客运企业签订用车合同及结算费用;用车前必须确认“三证一牌一单”;旅游行程按规定需要配备双班驾驶员的,旅行社必须安排双班驾驶员。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处理。
  (二)加强旅游客运车辆运行监管
  1、公安部门要严格旅游客运车辆通行秩序管理。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并在市际、县际主要道路及出站、出城、上高速、景区等地增设临时执勤点,严格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安全检查登记,认真检查客运车辆配备的所有驾驶人员驾驶资格、驾驶时间、交通违法信息及车辆乘载人数、审验情况、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和轮胎磨损状态,严查旅游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登记营运相关手续备查,发现有非法经营行为的移送运管部门依法查处。
  2、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营运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加大旅游客运车辆运政稽查工作,依托客运站场、旅游客车集散地加大旅游运输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具备旅游客运资质的企业、车辆以及人员从事旅游客运;严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坑客、宰客、甩客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
  3、加强旅游客运违法行为的抄告处理。各部门要及时汇总工作中发现的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旅游客运车辆、旅游客运相关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并于每月月底抄告至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深化旅游客运安全宣传教育
  1、加强旅游客运从业人员宣传教育。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以及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宣传旅游客运安全知识。要定期对旅游客运相关从业人员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在媒体上曝光违法违规情况。
  2、积极推广实施旅游客运车辆发车前安全提示制度。12月25日以前,由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全市所有旅游客运车辆必须逐车张贴省安办规定的《道路客运车辆安全监督标识》,发车前播放“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告知专题片”,或对乘客发放安全告知卡。对张贴、播放不到位的旅游客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核发包车客运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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