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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宣传动员,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等与被征收人商洽,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城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城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十九条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将被征收房屋的状况和补偿情况等进行及时的收集、整理、录入和归档。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市审计部门会同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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