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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旧城改建项目申请后,会同国土、规划、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对旧城区改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征收计划,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第八条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公布。
  第九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规划、国土、住建、城管、工商、税务、监察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在编制征收补偿方案之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前期调查摸底等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各城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和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征收建设项目的名称、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补偿的方式和标准、补助和奖励标准、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价格、签约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结束后,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再次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政策规定的,各城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予以公布。各城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将修改后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审查,市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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