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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
(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 2011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我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襄州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是:年度征收计划编制、征收申请报批、组织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公布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订立补偿协议、公布补偿情况、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条 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征收计划,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征收计划由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因特殊情况,在年度征收计划审定后,确需增加的征收项目,可另行申报。
  襄州区年度征收计划纳入市区统一管理。
  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年度征收计划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名称、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资金安排、产权调换房屋地点等内容。

第二章 旧城区改建

  第五条 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项目,各城区和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先就项目的房屋状况和基础设施等情况分别向市房管、建设部门申请认定。经认定,确属危房集中或基础设施落后的,上述部门分别出具相关证明,由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统一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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