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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7)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信访稳定工作;
  (8)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数据统计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三、依法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清理原有房屋拆迁政策规定,尽快制定征收配套政策规定。由市房管局、发改、国土、规划、物价等部门对我市原有房屋拆迁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同时,抓紧制定与《条例》配套的相关政策;
  (二)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房屋征收计划管理,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各项规划应充分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因公共利益确需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做好房屋征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计划一经审批确定,要严格执行;
  (三)严格规范征收程序。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应依法严格按照房屋征收程序,认真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状况调查登记、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发布、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等各项工作;
  (四)认真做好调查登记。各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要认真组织调查登记。同时,要依法依规做好未发证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五)及时公开各类信息。实施房屋征收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状况、分户补偿情况等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开和公布,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六)坚持实施“先补偿、后搬迁”。坚持文明征收,先给予补偿、后实施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杜绝暴力搬迁、野蛮搬迁,对采用非法方式的单位及人员要依法处理。有条件的房屋征收项目,应当先建设还建安置房,后实施房屋征收;
  (七)加强对改变房屋用途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坚决制止擅自违法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自2011年10月1日之后,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的,房屋征收时一律依法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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