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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4、各县(市)和襄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县(市)和襄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二)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职责
  1、市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全市征收搬迁计划和方案;
  (4)负责对各城区、各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备案审查,市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5)负责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公司的信誉记录;
  (6)负责对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进行备案审查;
  (7)负责全市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8)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数据统计和档案资料的备案工作;
  (9)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完成拆迁的建设项目,按原有规定履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行政裁决等行政职能;
  (1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2、各城区、各开发区(风景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职责
  (1)根据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本地征收搬迁计划和方案,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2)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3)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当地城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审查;
  (4)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经协商不能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负责协助被征收人依法选定评估机构;
  (6)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事项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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