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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系统工程。《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推动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对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条例》的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明确房屋征收机构及工作职责
  我市各级房屋征收机构及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确定:
  (一)房屋征收机构的设置
  1、成立市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房管局、国土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建委、发改委、国资委、规划局、城管局、地税局、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建投公司、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论证,征收方案、征收决定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协调和决策。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
  2、市房管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各城区(不含襄州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城区住建部门为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房屋征收部门由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依法确定;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在市政府统一政策标准下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市区房屋征收工作程序一致、补偿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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