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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人参产业发展条例


  第二十九条 金融部门应当对人参产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参农延长贷款期限、提高贷款额度,对人参加工企业季节性资金需求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人参龙头企业种植基地和专业合作组织享受州政府关于专业农场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参及其相关产业发展格局、区位特点建设人参物流中心,搭建人参信息平台;发展人参电子商务,形成辐射国内外的营销网络。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获得驰名、著名商标或者国家、省、州名牌产品给予奖励。
  人参种植加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注重品牌建设,生产符合长白山品牌标准的人参及其产品,使用地理专用标志。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人参主产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参产业发展服务平台,为从事人参种植、加工、营销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行政审批、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科技咨询、新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人参行业协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其对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市场信息服务。

第六章 文化与宣传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挖掘收集整理长白山人参文化,培育和宣传人参文化,开发自治州特有的人参民俗、饮食文化。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创作、广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参文化。

  第三十六条 每年八月份第一周为自治州人参文化宣传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业、特产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人参产业发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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