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人参产业发展条例
(2012年3月23日经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12年4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参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参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参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参,是指人工繁育的五加科人参属中的植物,包括水参、红参、生晒参、林下参及其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种苗。
(一)水参是指未干燥的人参。
(二)红参是指用蒸气或者其他方法蒸熟后进行干燥的人参。
(三)生晒参是指用晒干、热风干燥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干燥的人参。
(四)林下参是指林间林下种植的人参。
第三条 人参可以用于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日用化工品、工艺品等产品的生产,其产品生产加工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许可。
第四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参生产、经营、检验鉴定、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农业或者特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参产业发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发改、工信、工商、税务、科技、卫生、质监、药监、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人参产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参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扶持人参产业向种植规范化、质量标准化、加工精深化和产业集约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 参地与种植
第七条 开发利用人参用地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合理措施,促进人参产业可持续发展,逐步由林地向农田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