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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已经2012年1月3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二月五日

  襄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会议任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需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在职权范围内能够研究解决或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提出议题
  市政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拟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以请示件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研究后认为属重大事项、有必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的,则签署明确意见报请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㈠主办单位必须事前征求意见。主办单位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之前,要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协商,争取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将分歧意见、本单位倾向性意见如实书面上报。被征求意见的各相关单位要提供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视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主办单位一并上报。凡未经事前协商、征求意见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㈡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要加强会前协调,认真审核把关。对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请示事项,相关单位事前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先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进行会前协调,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协商研究,争取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报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党组成员,再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党组成员召集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或就分歧问题提出备选方案和倾向性意见。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常务副市长协调。凡未形成一致意见或未就分歧问题提出备选方案和倾向性意见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㈢需要制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请示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报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党组成员签署意见后进行审核修改,履行相关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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