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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的其它情形。
  上述禁止性规定应在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九条 利用广场、市政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财政、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办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未办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设置人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四)广告真实彩色环境效果图,A4大图2张、5寸小图2张(同一底版);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在中心城区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提供市规划局根据《市区广告规划导则》出具的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提出设置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三)受理申请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设置场所进行现场勘察,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核发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之日起,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并将验收资料与相关文件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备案。
  同时,申请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发布户外广告的其他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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