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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温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吊销生产许可证;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各类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每半年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并在门户网站“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布结果。

  3.深入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要求,重点推进电镀、皮革鞣制、涉重化工等行业的排查整治工作,排查时要注意甄别是否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切实抓好此类企业的整治。要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抓好安全生产,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国家九部门的要求,坚决做到“六个一律”,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2年6月10日前,在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电镀、皮革鞣制、涉重化工以及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4.严厉打击非法窝点遏制污染转移。对非法电镀、小褪色、小制革、废塑料洗涤等“十五小”实施集中联动、精确打击,采取断电、断水、查封生产设备等严厉措施对非法生产窝点予以有效取缔,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坚决予以立案处理。要加大随机回访频次,防止非法窝点反弹回潮,遏制污染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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