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和控告;
(二)县级以上党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府组成人员、政协委员、纪委委员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司法机关提供的情况及意见、建议;
(四)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线索;
(五)工作考核、工作检查或者政风、行风评议结果;
(六)新闻媒体曝光的事项;
(七)其他反映领导干部存在需要问责情形的线索。
第十九条 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其中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巡视机构、司法机关、审计部门以及履行考核、检查、评议等职责的单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调查问责事项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根据收集的证据和了解的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也有权申请调查人员回避:
(一)是被调查对象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问责事项的。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调查,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机关可提请问责决定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调查机关批准调查报告后,需要问责的,以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名义正式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