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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协商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本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行政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二)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产权交易、矿权审批、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环境保护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安全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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