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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是我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党政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为推进科学发展、建设美好安徽提供坚强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实施,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6月27日

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和政令畅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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