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继续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补充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牵头部门: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健全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9)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全县统一价和零差率销售,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牵头部门:县卫生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
(20)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价格监督机制。对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进行分类管理。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适时提出零售指导价格调整建议,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部门: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1)进一步贯彻落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制度,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基本药物由中标企业委托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也可选择卫生局遴选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但不得强制中标企业通过县卫生局遴选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责任部门:县卫生局,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
(22)按照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健全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建立完善监管档案;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建立健全县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牵头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加强基本药物市场动态情况监测。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市场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责任部门: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24)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按照相关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新农合支付比例。(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25)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探索实施“收支两条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的基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及乡村医生进行合理补偿、落实扶持政策。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其正常运转。并对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所需的补助资金进行认真测算,制定完善相应的政府补助方案并全面落实。(牵头部门:县财政局、卫生局,配合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6)完善编制管理。按照确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完成编制核定工作。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确保基层医疗机构编制落实。(牵头部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配合部门:县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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