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9家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冀发改价格〔2012〕90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1〕11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用电量起,对单位产品(工序)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用能的9家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实施惩罚性电价的9家企业,是2011年我委组织全省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专项节能监察中查出的单位产品(工序)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其中,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1家企业,超过部分电量在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元;对超过限额标准但未达到一倍的8家企业,超过部分电量在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元,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