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和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清剿火患”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成立主要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清剿火患”专项行动指挥部,指挥调度“清剿火患”专项行动,每天收集、每周通报“清剿火患”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将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建立责任追究和工作问责机制,推动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对分管领域负责的责任体系,强化工作保障。要根据辖区单位的地域分布特点、行业分布状况及社会单位数量等情况,结合实际,综合考虑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行政区划或道路交通等情况,将辖区划分为若干个边界清晰、完整无误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
(二)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互通机制。各乡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人员成立检查组,充分发动社区、村(居)委会深入排查火灾隐患。要建立领导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不断深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各部门、各行业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住建、工商、文体、安监、教育、卫生等职能部门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前置审批制度。公安机关要组织宣传、治安、法制、督察等警种大力实施“全警消防”战略,将“清剿火患”专项行动作为“全警工程”来抓,建立完善各警种间的消防工作制度,明确各警种、公安派出所开展“清剿火患”专项行动范围和工作任务,将警力下沉到一线,充实到网格中,全警动员抓好“清剿火患”专项行动。
(三)强化督导,跟踪问效。县指挥部建立工作督导问效制度,成立督察组,采取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的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并对社会单位、社区、农村进行抽查。县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要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由领导带队每周督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清剿火患”专项行动工作,检查一定数量的单位场所。对火灾多发、高发地区和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蹲点帮扶指导,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强化措施,彻底清剿。在“火患清剿”专项行动期间,各乡镇(街道)和职能部门要结合全县正在开展的“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专项行动,将工作重点放在严格执法,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上。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整治,决不姑息迁就。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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