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年金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劳社〔2005〕98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企业年金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用人单位为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缴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年金的职工个人缴费以及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由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可在企业年金方案中约定,有以下三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之一的,对本劳动合同期内分配给职工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重新划定归属,未归属职工部分划返单位账户。对于未归属职工的单位缴费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职工如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协助。
(一)除《
劳动合同法》第
38条规定以下情形外的原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